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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承包果林生产劣质烟丝被查获

发布时间:2014-09-0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2年3月,邓某承包了位于桂阳县某乡某山上的果林。听说生产烟丝能够赚钱,邓某与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2年11月份开始陆续购置了一台锅炉机、一台电动切烟丝机、一台烘烤机、一台翻炒机,并在其承包的果林里修建水池、灶台,聘请工人,利用购买和自己组装的锅炉、电动切烟丝机、烘烤机、膨化机等设备,将从韶关市某烤烟复烤场购进的烤烟梗经过加工生产成劣质烟丝准备销售,其他不能利用的烟末用于其果林的肥料。

  2013年3月8日,两人开办的烟厂被桂阳县烟草专卖局及公安机关查获,从现场扣押加工烟丝的原料烤烟梗和生产加工的劣质烟丝以及上述生产设备。经鉴定,劣质烟丝价值为7.68万元,烟梗价值31.5 027万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烤烟梗非法生产加工劣质烟丝用于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被告人生产的伪劣烟丝,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归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是三十九万余元,属于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

  根据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考虑到两被告人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读小学,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要扶养,家庭经济困难,在本案被告人刘某只缴纳了一万元罚金的情况下,结合桂阳县司法局对刘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对刘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刘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查获的劣质烟丝、烟梗、机械设备予以没收,由有权单位处理。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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